觀點網訊: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近日出臺《關於貫徹落實〈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〉的通知》,要求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,穩步推進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。

《通知》按土地出讓時點對商品住房項目實施差異化安排。2026年8月28日後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,繼續實行現房銷售;2020年3月8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間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,現房銷售條件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;2020年3月8日前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,可繼續實行預售,鼓勵選擇現房銷售。市縣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商品住房的,可繼續按預售制度執行。

預售條件方面,2026年8月28日後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,可實行預售的,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,即預售條件為單體建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。

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方面,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,出讓價款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,首付款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,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的50%,餘款最長可在出讓合同簽訂後兩年內繳清。

現房銷售定金方面,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,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,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,依法少量收取定金,原則上不得高於房屋總價5%。定金合同應約定定金金額、商品住房售價、交付時間及不能按期履約的責任等內容。

現房銷售條件方面,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、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,將現房銷售方案和有關證明報項目所在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,並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記後申請現房銷售,全面推行“交房即交證”。所銷售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無抵押、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。

戶型方面,本通知印發後開工建設的商品住房項目可建設小於100平方米戶型,但原則上不得低於80平方米。

《通知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